重點摘要
- 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》定義的道路交通事故不以碰撞為要件:車輛在道路上行駛,致有人受傷死亡或財物損壞即屬之。
- 現場一樣要報警,警方紀錄是之後申請資料、保險與求償的基礎。
- 強制險的「汽車交通事故」是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他人傷亡;非接觸時是否成立,要看個案由保險公司或法院判斷。
- 關鍵在證據:行車紀錄器、監視器、目擊者,越早處理越好。
法規怎麼定義
處理辦法第 2 條:道路交通事故,指車輛、動力機械或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在道路上行駛,致有人受傷或死亡,或致車輛、動力機械、大眾捷運系統車輛、財物損壞之事故。
定義裡沒有「碰撞」兩個字。因此閃避造成的自摔、倒地,只要和他車的行駛有關,就可以請警察依事故處理,現場處置也一樣依第 3 條(見現場第一步)。
現場要做的事
- 先看傷勢,有人受傷就通知 119。
- 報警:說明是為了閃避哪一輛車,盡量描述車種、顏色、車牌與離開方向。
- 記住對方車輛:對方還在現場時,記下車牌與聯絡方式;已經離開時,記下時間地點,交給警察追查。
- 影像:自己的行車紀錄器立刻備份;記下附近監視器位置,請警方調閱。
- 目擊者:非接觸事故很依賴第三人說明,當場留下聯絡方式。
強制險:看個案
強制險法第 13 條:所稱汽車交通事故,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。條文同樣沒有要求碰撞,但非接觸事故中,對方使用汽車和你受傷之間的關係,需要證據說明。作者整理:保險公司審核時會看事故經過與證據,對結果有疑義時,可以依申訴與評議的管道處理。
對方駕駛離開、找不到車時,屬於「事故汽車無法查究」,可以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。
責任怎麼看
沒有碰撞不代表對方沒有責任,也不代表一定有。對責任有爭議時,可以在事故日起 6 個月內申請行車事故鑑定,由鑑定會依證據判斷。
接著可以讀
官方依據與查核
-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(第 2、3、13 條):道路交通事故的定義、現場處置、資料申請
-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(第 7、13 條):汽車交通事故的定義
查核日期:2026-10-23。法規或主管機關公告修正後,以最新版本為準;發現內容需要更新,請見更正方式。本專題引用的全部法規與官方頁面,整理在官方來源索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