重點摘要
- 申請人:事故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,向警察機關申請。
- 時間點:現場 → 登記聯單;事故 7 日後 → 現場圖、現場照片;30 日後 → 初步分析研判表。
- 閱覽要在警察機關辦公處所,不能帶走或塗改;照片可以用複印或備份方式提供。
- 申請費用由申請人負擔。
四種資料與申請時間
| 資料 | 最早何時申請 | 用途(作者整理) |
|---|---|---|
| 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| 事故現場 | 記錄案號與雙方基本資料,後續申請其他資料、聯絡保險公司時常用到 |
| 現場圖 | 事故 7 日後(閱覽或提供) | 車輛位置、痕跡、道路配置的紀錄 |
| 現場照片 | 事故 7 日後(閱覽或提供) | 警方在現場拍攝的照片 |
| 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| 事故 30 日後(提供) | 警察機關對肇事原因的初步分析 |
上表的天數是辦法規定的「得申請」時間點。部分縣市警察機關另有較短的提供時程,申請前可以先向處理事故的分局或交通隊確認。
怎麼申請
- 找到處理單位:登記聯單上會有處理的警察機關與案號,向該機關申請最直接。
- 準備身分證明:當事人帶本人身分證件;利害關係人(例如家屬)要能說明與事故的關係,所需文件以受理機關告知為準。
- 選擇閱覽或提供:閱覽只能在警察機關辦公處所進行,不得攜出、塗改或增刪;需要留存時申請提供,照片可能以複印或備份方式交付。
- 費用:依辦法由申請人負擔,金額依各機關規定。
部分案件可以透過警政署的線上申請系統辦理,實際受理範圍與領取方式依各警察機關公告為準。
申請前先整理的事
- 把事故日期記下來,往後推算 7 日與 30 日,寫進理賠資料整理表。
- 初判表是警察機關的初步分析,不是鑑定結果,也不是法院判決;對內容有疑問,可以看初判表與行車事故鑑定。
- 行車事故鑑定要在事故日起 6 個月內申請,若在等初判表時就有爭議,別讓期限過去。
接著可以讀
官方依據與查核
-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(第 13 條):申請閱覽或提供資料的期間與項目;最新修正 113-02-17
查核日期:2026-10-23。法規或主管機關公告修正後,以最新版本為準;發現內容需要更新,請見更正方式。本專題引用的全部法規與官方頁面,整理在官方來源索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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