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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CENE / 現場

車禍發生第一步:現場依序確認的五件事

這篇適合事故剛發生、正在現場或剛離開現場的人。以下依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》第 3 條的順序整理五件事,再補上作者整理的拍照與紀錄重點。每起事故的狀況不同,人身安全永遠排第一。

重點摘要

  • 事故在車道或路肩:先在車後方適當距離放警示設施,市區一般道路(速限 50 公里以下)是 30 公尺。
  • 有人受傷:先救護,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(119)。
  • 原則上不移動車輛與痕跡;無人傷亡且車還能開,或有人受傷但雙方都同意時,要先標繪位置再移車。
  • 通知警察(110)並配合調查;只有「無人受傷或死亡,且雙方當場自行和解」可以不報警。

1. 放警示設施,距離看路段

事故地點在車道或路肩時,辦法要求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的警告設施,事故排除後要撤除。第 4 條把「適當距離」寫得很具體:

路段放在事故地點後方
高速公路100 公尺
快速道路,或速限超過 60 公里80 公尺
速限超過 50 至 60 公里50 公尺
速限 50 公里以下30 公尺
交通壅塞或車速低於每小時 10 公里5 公尺

下雨、起霧看不清楚時要再拉遠;有雙向或多向車流經過時,前方或周邊也要另外放。放警示的時候,人本身也在車流裡,先確認自己站的位置安全。

2. 有人受傷,先救護並通知消防

有受傷者,要迅速救護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。不確定傷勢輕重時,打 119 由專業人員判斷,比自行搬動傷者安全。發生火災則要撲救、防止擴大,同樣通知消防機關。

3. 車輛能不能移:兩種例外,都要先標繪

原則是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。例外只有兩種:

  • 無人傷亡,且車輛還能行駛;
  • 有人受傷,且當事人都同意移置車輛。

這兩種情況都要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,再把車移到不妨礙交通的地方。無人傷亡、車還能開的事故,標繪可以用攝影或錄影設備記錄,也就是用手機把車輛位置完整拍下來。

4. 通知警察,配合必要調查

辦法要求通知警察機關並配合必要的調查。唯一的例外是:無人受傷或死亡,而且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。

作者整理:有些傷勢在當下不明顯,隔天才出現疼痛。若對傷勢或責任沒有把握,報警留下紀錄,後續才有登記聯單、現場圖與初判表可以申請。決定當場和解前,可以先想清楚這一點。
需要有人到場協助?在臺中市,本站的合作店家 NBF 守護網 提供 24 小時道路救援與車禍善後協助(0800-528095)。有人受傷請先撥 119、110。服務內容、費用與條件由店家說明,本站不經手收費、不轉送你的資料;詳見合作店家與分工。

5. 自己也留一份紀錄

以下不是法規規定,而是作者整理、方便後續申請資料與理賠時核對的項目:

  • 照片:先拍全景(看得出路口與車道),再拍各車相對位置、車損、車牌、路面痕跡、號誌與標線。
  • 時間地點:日期、時間、路名與方向、附近明顯地標。
  • 對方資料:姓名、聯絡電話、車牌;警察到場時,現場可以申請當事人登記聯單。
  • 目擊者與影像:目擊者聯絡方式;附近是否有監視器或行車紀錄器。
  • 就醫:有受傷就醫時,保留診斷證明與收據,之後申請強制險會用到。

想把這些放在車上?可以列印事故現場口袋卡。

接著可以讀

官方依據與查核

查核日期:2026-10-23。法規或主管機關公告修正後,以最新版本為準;發現內容需要更新,請見更正方式。本專題引用的全部法規與官方頁面,整理在官方來源索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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