RECORDS / 資料
把事故資料整理好,讓後續查詢更有方向。
照片、通知、申請與文件留存,分階段核對。後面的理賠、鑑定、調解,都會回頭用到這個階段留下的東西。
TIMELINE
事故資料的時間軸
事故現場
申請當事人登記聯單;自己拍照、記下對方資料。
7 日後
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、現場照片。
30 日後
申請提供初步分析研判表。
6 個月內
對肇事原因有爭議,申請行車事故鑑定。
NEXT STAGE
拿到初判表之後
對內容有疑問,先了解初判表、鑑定與覆議的差別。
官方依據與查核
-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:第 13 條申請閱覽或提供資料
查核日期:2026-10-23。法規或主管機關公告修正後,以最新版本為準;發現內容需要更新,請見更正方式。本專題引用的全部法規與官方頁面,整理在官方來源索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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