重點摘要
- 四種情形無法向保險公司請求強制險時,可以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。
- 補償在強制險的保險金額範圍內,項目與上限見強制險怎麼理賠。
- 一樣要先報警處理,事故資料是申請的基礎。
適用的四種情形
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》第 40 條: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,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,未能依法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,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,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:
- 事故汽車無法查究(例如肇事逃逸、找不到車);
- 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;
- 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(例如失竊車);
- 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。
可以怎麼做
- 報警並取得事故資料:逃逸案件更需要警方紀錄,見事故資料怎麼申請。
- 保留就醫與費用單據:診斷證明、醫療收據,死亡案件另需死亡證明與遺屬關係文件。
- 向基金或其委託的產物保險公司洽詢:申請表單、受理窗口與所需文件,以特別補償基金官方網站公告為準。
作者整理:基金補償的是人身傷亡,範圍與強制險相同;車損與其他損失,仍要另外向肇事者求償或看自己的任意險保單。申請期限與文件要求,向基金確認後再準備,避免來回補件。
接著可以讀
官方依據與查核
-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(第 7、40 條):特別補償基金適用的四種情形
-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:申請方式與表單
查核日期:2026-10-23。法規或主管機關公告修正後,以最新版本為準;發現內容需要更新,請見更正方式。本專題引用的全部法規與官方頁面,整理在官方來源索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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