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重點摘要
- 車輛在道路上行駛造成財物損壞,就是道路交通事故;停著被撞,一樣可以報警處理。
- 撞了停放車輛、沒有依規定處置就離開,駕駛人可處新臺幣 1,000 至 3,000 元罰鍰,逃逸者並吊扣駕照 1 至 3 個月。
- 先拍照、記錄,再報警;監視器影像請警方調閱,越早越好。
- 只有車損時,特別補償基金不處理;找到對方可以求償,找不到要看自己的保單有沒有承保。
1. 先拍照,再動車
作者整理:在扶起車子之前,先把現場拍下來:
- 車子倒地的位置、方向,和周圍停車格、標線的相對位置;
- 每一處刮痕、凹痕的近照,以及高度(對應到對方車輛哪個部位);
- 地上的碎片、掉落的零件、其他車輛的漆痕;
- 附近的監視器、店家攝影機、停車場管理處的位置。
2. 報警:停著被撞也是交通事故
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》第 2 條:道路交通事故,指車輛在道路上行駛,致有人受傷或死亡,或致車輛、財物損壞之事故。對方車輛在道路上行駛撞到你的車,就屬於這個範圍。可以撥 110,或到轄區派出所報案,請警方處理並調閱影像。
報案後,一樣可以依第 13 條申請事故資料:現場可申請登記聯單,事故 7 日後可申請現場圖、現場照片,30 日後可申請初判表(見事故資料怎麼申請)。
3. 對方離開了,法律怎麼看
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第 62 條(條例所稱汽車包括機車):
- 無人受傷或死亡:駕駛人肇事而未依規定處置,處新臺幣 1,000 元以上 3,000 元以下罰鍰;逃逸者,並吊扣駕駛執照 1 至 3 個月。
- 找車主說明:肇事逃逸案件,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,無故不到場說明或不提供駕駛人相關資料者,吊扣該汽車牌照 1 至 3 個月。
作者整理:所以有影像、車牌的時候,警方可以從車主一路找到駕駛人。你這邊要做的,是把時間範圍、影像位置、碎片照片提供清楚。
4. 車損由誰賠
| 情況 | 可以怎麼做 |
|---|---|
| 找到對方 | 向對方求償修車費用;談不攏可以申請鄉鎮市區調解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,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 2 年不行使而消滅,自侵權行為時起逾 10 年亦同(民法第 197 條)。 |
| 找不到對方 | 特別補償基金只在強制險金額範圍內補償傷害或死亡,車損不在範圍內(見肇事逃逸或對方沒保強制險)。自己投保的任意險有沒有承保「對方不明的碰撞」,要看保單條款,打給保險公司確認前先把報案紀錄準備好。 |
作者整理:修車前先請車行開估價單、保留維修前照片,之後不論找到對方或申請保險,都用得到。可以一起記在理賠資料整理表。
接著可以讀
官方依據與查核
-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(第 2、13 條):事故定義含財物損壞、申請事故資料
-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(第 3、62 條):肇事未依規定處置、逃逸的處罰;汽車包括機車
- 民法(第 197 條):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
-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(第 7、40 條):強制險與特別補償基金只處理傷害或死亡
查核日期:2026-10-23。法規或主管機關公告修正後,以最新版本為準;發現內容需要更新,請見更正方式。本專題引用的全部法規與官方頁面,整理在官方來源索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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