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MEDIATION / 調解

車禍調解怎麼申請:費用、效力與期限

這篇適合雙方對賠償談不攏、想找第三方協助協商的人。鄉鎮市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是最常見的管道。以下依《鄉鎮市調解條例》整理申請方式、費用與調解成立後的效力。

重點摘要

  • 向調解委員會以書面或言詞申請。
  • 調解除勘驗費由當事人核實支出外,不得收取任何費用。
  • 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後,民事部分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。
  • 過失傷害是告訴乃論,告訴要在知悉犯人之時起 6 個月內提出;調解期間這個期限不會停下來。

怎麼申請

條例第 10 條:聲請調解,由當事人向調解委員會以書面或言詞為之。言詞申請會作成筆錄;書面申請要依對方人數附上繕本。該由哪一個公所的調解委員會受理,依條例的規定判斷,申請前可以先打電話給公所調解委員會確認。

出席前可以準備(作者整理):

  • 事故資料:登記聯單、現場圖、照片,已取得的話附上初判表或鑑定意見書;
  • 損失證明:醫療收據、診斷證明、修車估價或收據、請假與收入證明;
  • 已經領到的給付:例如強制險已給付的金額;
  • 自己的底線與可以讓步的範圍,先寫在紙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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費用

條例第 23 條:調解除勘驗費應由當事人核實開支外,不得徵收任何費用,或以任何名義收受報酬。

調解成立後的效力

  • 調解成立後,公所應於 10 日內把調解書及卷證送請法院審核(第 26 條)。
  • 經法院核定的民事調解,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(第 27 條)。也就是說,核定後原則上不能就同一事情再告一次。
  • 刑事調解若以給付金錢等一定數量為標的,調解書可以作為執行名義。
  • 告訴乃論的刑事事件,在偵查中或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,調解書記載同意撤回且經法院核定的,視為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(第 28 條)。
簽名之前:法院核定後效力等同確定判決,金額與條件要在簽名前看清楚,包括是否已涵蓋後續回診、復健與工作損失。不確定時,可以先向法律扶助或律師諮詢。

刑事告訴的 6 個月期間

車禍造成受傷時,可能涉及刑法第 284 條的過失傷害;依刑法第 287 條,這是告訴乃論之罪。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規定,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,於 6 個月內為之。

民事調解還在進行,不會讓這 6 個月暫停。若打算保留刑事告訴,要自己留意期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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官方依據與查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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