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OOL / 工具 v1.0
事故現場照片與證據保留清單
事故當下最容易後悔的,是少拍了一張照片、行車紀錄器被覆寫、附近的監視器過了保存期。這張清單依「現場拍什麼 → 影像怎麼留 → 之後向誰申請」排好,可以先存在手機或印出來放在車上。勾選只存在你的瀏覽器畫面,不會送出。
版本 v1.0(2026-10-23)・ 非官方表單

先顧安全:有人受傷先救護並撥 119、110;在車道上拍照要先放好警示設施、站在安全的位置。拍照不是第一件事,順序見車禍發生第一步。
一、移車前:先把位置記下來
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》第 3 條:原則上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與現場痕跡;無人傷亡且車還能開,或有人受傷但當事人都同意移車時,要先標繪車輛位置與痕跡再移到不妨礙交通的地方。其中「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」的事故,可以用攝影或錄影記錄來代替標繪。
二、車輛與對方資料
三、影像證據:當天就處理
四、之後向警察機關申請的資料
依第 13 條,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:
事故日期
現場:當事人登記聯單
+7 日:現場圖、現場照片
+30 日:初步分析研判表
+6 個月:行車事故鑑定申請期限
現場照片可以向警察機關申請複印或備份;閱覽要在警察機關辦公處所進行,費用由申請人負擔。
作者整理:照片和影像是給警察、保險公司、鑑定會或調解委員會看的。影片裡常有其他人的臉、車牌和對話,不要上傳到社群或公開討論區,爭議中的公開發文也可能讓協商更困難。
接著可以讀:事故資料怎麼申請、初判表與行車事故鑑定、事故現場口袋卡。
官方依據與查核
-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(第 3、13 條):移車前標繪、無人傷亡時得以攝影錄影記錄;事故資料申請時間;最新修正 113-02-17
-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(第 3 條):鑑定申請距事故日逾 6 個月不受理
查核日期:2026-10-23。法規或主管機關公告修正後,以最新版本為準;發現內容需要更新,請見更正方式。本專題引用的全部法規與官方頁面,整理在官方來源索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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