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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CENE / 現場

家人發生重大車禍:家屬在醫院與事故後要先處理的事

接到電話趕到醫院的那幾天,最需要的往往不是一堆法條,而是知道哪些事今天要做、哪些可以晚一點。這篇給家人受重傷住院、暫時無法自己處理事情的家屬:先把能做的事排好順序,再把會用到的資料集中在一份清單。

明亮的單人病房,病床旁有陪病沙發
照片:Martha Dominguez de Gouveia/Unsplash License(來源)

重點摘要

  • 先問清楚哪個警察機關處理這起事故;家屬是利害關係人,可以申請事故資料。
  • 理賠用的診斷證明書以中文記載,醫院不得無故拒絕開給;收據從第一天起全部保留。
  • 過失傷害是告訴乃論,知悉對方後 6 個月內要提出告訴;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可以獨立告訴。
  • 強制險受傷由受害人本人請求,請求權 2 年;家人無法表達意思時,可能需要向法院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。

第一天:先確認三件事

  1. 人在哪裡、由誰照顧:醫院、病房、主治醫師,以及家屬之間誰負責對外聯絡。只留一個對外窗口,可以減少資訊混亂。
  2. 哪個警察機關處理:問清楚是哪個分局或交通隊、承辦人與電話,以及對方的姓名、車號與保險公司。這些會出現在現場申請的「當事人登記聯單」。
  3. 證據還在不在:家人的手機、行車紀錄器記憶卡、安全帽和衣物先收好;行車紀錄器當天就備份,方法見事故現場照片與證據保留清單。

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》第 13 條讓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」向警察機關申請資料:現場可申請登記聯單,事故 7 日後可申請現場圖與現場照片,30 日後可申請初步分析研判表。家屬去申請時要能說明和事故的關係,準備的文件見家屬代為處理車禍。

在醫院:診斷證明、病歷與收據

  • 診斷證明書:醫療法第 76 條規定,醫院、診所沒有法令理由不得拒絕開給診斷書;如果是申請保險理賠用,應以中文記載,病名與保險契約不一致時另外加註。醫師法第 17 條也規定醫師不得無故拒絕交付。申請時告訴醫院「要給保險理賠用」。
  • 病歷複製本:醫療法第 71 條規定醫療機構應依病人要求提供,費用由病人負擔。家屬代為申請時,各醫院要求的委託與身分文件不同,請先問病歷申請窗口。
  • 收據:掛號費、病房費差額、膳食費、醫療材料、接送與看護,每一張都留下來,強制險和之後的求償都會用到。整理方式見醫療紀錄、收據與診斷證明整理表。

家人暫時無法自己決定時

申請保險給付、簽和解書、撤回告訴,原則上都要由本人或法定代理人表示意思。家人如果因傷暫時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,家屬之間「誰可以代為決定」就會變成實際問題。

民法第 14 條: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,致不能為意思表示、受意思表示,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的效果時,法院得因本人、配偶、四親等內之親屬、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等人的聲請,為監護之宣告;能力「顯有不足」但還沒到這個程度的,依第 15 條之 1 可聲請輔助之宣告。

作者整理:是否需要聲請、要準備什麼,和傷勢與預期恢復情況有關,屬於個案判斷。保險公司或對方要求「本人簽名」而本人無法簽時,先問清楚對方接受哪些替代文件,再向法院、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律師確認,不要由家屬自行代簽。

告訴期限:6 個月

過失傷害屬於告訴乃論之罪。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規定,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 6 個月內提出;第 233 條規定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可以獨立告訴,被害人已死亡的,可由配偶、直系血親、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、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、家屬告訴(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的意思相反)。

要不要提告、什麼時候提,常和協商、調解一起考量;調解與告訴期間的關係見鄉鎮市區調解。

強制險:誰可以請求、期限多久

  • 請求權人:受傷是受害人本人;死亡是遺屬,順位為父母、子女及配偶,其次祖父母、孫子女、兄弟姐妹(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11 條)。
  • 時效: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 2 年;自事故發生時起逾 10 年也會消滅(第 14 條)。
  • 給付時間:交齊相關證明文件的次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給付(第 25 條)。

給付項目與上限見強制險怎麼理賠;對方肇事逃逸或沒有投保,見特別補償基金。

一張表看時間點

時間可以做或要注意的事依據
事故當天問清處理的警察機關、取得登記聯單;備份行車紀錄器處理辦法第 13 條
事故 7 日後申請現場圖、現場照片處理辦法第 13 條
事故 30 日後申請初步分析研判表處理辦法第 13 條
知悉對方後 6 個月內過失傷害提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
事故日起 6 個月內申請行車事故鑑定(逾期不受理)鑑定辦法第 3 條
知有損害及保險人起 2 年強制險請求權時效強制險法第 14 條

家屬資訊清單(可勾選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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官方依據與查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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