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重點摘要
- 現場義務和受害方一樣:警示、救護、通知警察,見現場第一步。
- 不要離開現場。致人受傷而逃逸,可能構成刑法肇事逃逸罪(6 個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),並吊銷駕照。
- 保險事故知悉後 5 日內通知保險公司(契約另有約定從其約定);和解前讓保險公司參與。
- 過失傷害是告訴乃論,對方可在知悉後 6 個月內提告;和解時一併談撤回告訴。
1. 現場:做的事和受害方一樣
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 3 條的處置,是對「駕駛人或肇事人」的要求:放警示設施、有人受傷先救護並通知消防、不任意移動車輛與痕跡(例外要先標繪)、通知警察並配合調查。完整步驟見現場第一步。
2. 不要離開現場:逃逸的後果
| 情形 | 規定 |
|---|---|
| 無人受傷或死亡,未依規定處置 | 罰鍰新臺幣 1,000 元以上 3,000 元以下;逃逸者並吊扣駕照 1 至 3 個月(道交條例第 62 條第 1 項) |
| 致人受傷而逃逸 | 吊銷駕照(道交條例第 62 條第 4 項);刑法第 185 條之 4,處 6 個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|
| 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 | 吊銷駕照並不得再考領;刑法第 185 條之 4,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|
刑法第 185 條之 4 第 2 項另規定,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,減輕或免除其刑。作者整理:就算覺得不是自己的錯,也要留在現場等警察處理。
3. 通知保險公司
- 5 日內通知:保險法第 58 條,要保人、被保險人或受益人,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,除本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,應於知悉後 5 日內通知保險人。
- 強制險: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你的強制險保險公司請求,不論你有無過失(見強制險怎麼理賠)。
- 任意險(第三人責任險):保險法第 93 條,保險人得約定被保險人自行承認、和解或賠償未經其參與者不受拘束。和對方談條件前,先讓保險公司參與。
4. 民事與刑事責任
- 民事:民法第 191 條之 2,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,但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。對方也有過失時,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(第 217 條)。賠償項目見求償項目怎麼整理。
- 刑事:因過失傷害人者,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;致重傷者,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(刑法第 284 條),須告訴乃論(第 287 條)。告訴應自知悉犯人之時起 6 個月內為之(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)。
- 撤回告訴: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,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(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)。
5. 和解前要知道的事
作者整理:對方傷勢還在治療時,很難一次談定金額。可以先依保險公司的處理流程、強制險給付與實際單據逐步處理,再談和解;條款寫法與核對表見和解書怎麼寫。雙方談不攏,可以申請鄉鎮市區調解。
接著可以讀
官方依據與查核
-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(第 3 條):駕駛人或肇事人的現場處置
-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2 條:未依規定處置、逃逸的行政處罰
- 中華民國刑法(第 185 條之 4、284、287 條):肇事逃逸罪、過失傷害、告訴乃論
- 保險法(第 58、93 條):事故通知義務、和解未經保險人參與
- 刑事訴訟法(第 237、238 條):告訴期間與撤回告訴
- 民法(第 191 條之 2、217 條):駕駛人責任、與有過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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