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重點摘要
- 和解是雙方互相讓步、終止爭執的契約;簽了以後,所拋棄的權利消滅。
- 和解原則上不能以「錯誤」為理由撤銷,只有民法第 738 條列的 3 種例外。
- 有投保第三人責任險的一方,和解前先通知保險公司參與,否則保險公司可以依約定不受拘束。
- 只有和解書,對方不付時要另外提告;調解經法院核定或公證載明逕受強制執行,才能直接聲請強制執行。
和解在法律上是什麼
- 定義(民法第 736 條):和解,謂當事人約定,互相讓步,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。
- 效力(第 737 條):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,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。
- 不得以錯誤撤銷(第 738 條):原則上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,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外:和解所依據的文件事後發現是偽造或變造,且知道就不會和解;和解事件已經法院確定判決,而和解時雙方或一方不知道;當事人一方對他方的資格或重要爭點有錯誤而為和解。
作者整理:第 737 條的意思是,和解書寫了「拋棄其餘請求」,之後才出現的醫療費、工作損失,通常就很難再要。傷勢還在治療、還不知道會不會留下後遺症時,先別急著簽;真的要簽,請先向律師或法律扶助諮詢條款怎麼寫。
保險公司要不要參與
- 任意險(第三人責任險):保險法第 93 條,保險人得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、和解或賠償,未經其參與者,不受拘束;但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參與,而保險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,不在此限。肇事方要靠保險賠付時,和解前先通知自己的保險公司。
- 強制險:強制險法第 32 條,保險人依法所為的保險給付,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,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。和解金額有沒有包含、要不要扣除強制險給付,條款裡寫清楚。
對方不付怎麼辦:和解書、調解書、公證的差別
| 形式 | 對方不依約付款時 |
|---|---|
| 雙方自己簽的和解書 | 是一般契約,要另外向法院起訴,取得執行名義後才能強制執行 |
| 鄉鎮市區調解,經法院核定 | 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(調解條例第 27 條),見鄉鎮市區調解 |
| 公證,並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 | 以給付金錢等一定數量為標的者,得依該公證書執行(公證法第 13 條) |
刑事告訴怎麼寫
過失傷害是告訴乃論之罪。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: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訴;撤回告訴之人,不得再行告訴。和解書要寫清楚是否同意撤回告訴、在什麼時候撤回(例如收到全部款項後),避免先撤回、後收不到錢。
簽名前核對表
以下是作者整理的常見條款,不是官方範本,個案請依實際情況調整:
和解之前還沒談妥、想找第三方協助,可以先看調解前準備清單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,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 2 年不行使而消滅(民法第 197 條),談判期間也要留意。
接著可以讀
官方依據與查核
- 民法(第 197、736、737、738 條):和解的定義、效力與不得撤銷的例外;侵權時效
- 保險法第 93 條:未經保險人參與的和解,保險人可約定不受拘束
-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32 條:強制險給付視為損害賠償金額的一部分
- 鄉鎮市調解條例(第 27 條):法院核定的調解與確定判決同效力
- 公證法第 13 條: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的公證書
- 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:撤回告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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