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重點摘要
- 意見書有固定的七個段落,結論在最後的「鑑定意見」。
- 結論用四種標示:肇事原因、無肇事因素、同為肇事原因、肇事主因/肇事次因。
- 不服結論:收到意見書翌日起 30 日內申請覆議,以一次為限。
意見書的七個段落
第 8 條規定鑑定意見書應載明:
- 囑託(申請)者
- 當事人
- 一般狀況
- 肇事經過
- 肇事分析:駕駛行為、佐證資料、路權歸屬、法規依據
- 其他
- 鑑定意見
作者整理:先讀第 4 段「肇事經過」,確認鑑定會理解的事故過程和你知道的一致;再讀第 5 段「肇事分析」裡用了哪些佐證資料(影像、照片、現場圖、筆錄)和哪條法規依據。結論是從這兩段推出來的,要提出異議也要從這兩段著手。
結論的四種標示
| 情況 | 意見書怎麼寫 |
|---|---|
| 只有一方有過失 | 有過失的一方:肇事原因;另一方:無肇事因素 |
| 雙方都有過失,程度相同 | 雙方:同為肇事原因 |
| 雙方都有過失,程度不同 | 較重的一方:肇事主因;較輕的一方:肇事次因 |
| 無法做成決議 | 得將分析意見提供囑託的司法機關或申請人參考 |
作者整理:主因、次因只說明過失「誰重誰輕」,沒有換算成比例。賠償時雙方各負擔多少,是協商、調解或法院依全部證據決定的事,不能直接從意見書讀出一個百分比。
不同意結論時
- 收受意見書之翌日起 30 日內,敘明理由向轄區覆議會申請覆議,以一次為限;覆議結果不得再申請覆議。
- 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時,向該管司法機關聲請轉送覆議會覆議。
- 申請覆議時,針對「肇事分析」中你認為不正確的事實或漏看的證據具體說明,比只表達不服更有用。
接著可以讀
官方依據與查核
-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(第 8、10、11 條):意見書應載明事項、肇事主次因標示、覆議;最新修正 108-12-31
查核日期:2026-10-23。法規或主管機關公告修正後,以最新版本為準;發現內容需要更新,請見更正方式。本專題引用的全部法規與官方頁面,整理在官方來源索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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